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双随机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财非〔2017〕1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规范财政票据监管,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财综﹝2016﹞40号)、《四川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川财监督﹝2016﹞2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政票据随机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财综﹝2016﹞40号)、《四川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川财监督﹝2016﹞29号)的规定,特制订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是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贯彻落实省政府川办发﹝2015﹞100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公开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程序、结果,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法律依据
省票据中心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办﹝2014﹞34号)等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开展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主体
省票据中心作为全省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主体作用,按要求对省本级用票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抽查对象
省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对象为近三年发生财政票据申领业务的所有省本级用票单位,并根据年度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
(四)抽查内容
财政票据监管检查随机抽查内容是省本级用票单位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
三、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细则
(一)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财政票据检查范围,以近三年发生财政票据申领业务的省本级用票单位为基础数据,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适时进行更新。
(二)建立检查人员目录库
结合财政票据监管实际情况,由省票据中心、各市(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及与省票据中心业务联系紧密的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名录库,供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使用。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确定随机抽查方法
省票据中心按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抽查比例,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四、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一)制定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年底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和财政票据监管需要,由省票据中心牵头制定下一年度财政票据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加强与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的沟通协调,避免检查重叠。工作计划报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二)按要求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廉政规定,注意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坚持原则,依法依规检查,体现良好的专业水平,树立财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抽查工作,注重检查要求
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程序和方法,对抽查对象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披露任何与检查有关信息,做好涉密信息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将检查进展和未定性的问题向外披露。
(四)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省票据中心按规定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督促用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被检查对象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